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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有规范

2021-8-26 08:33|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320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 通讯员 李守业|来自: 颍州晚报

  “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的价格,要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近期,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联合下发《阜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此予以明确。
  
  “如何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准确体现项目的实际成本,特别是如何为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进行定价,保障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在价格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尊重和吸收,都必须通过规范的形式予以明确,因此出台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同志介绍。
  
  按照《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增(新开展)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等因素,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技术规范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安全有效性负责。
  
  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符合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的内涵耗材、人力消耗、设备折旧、间接费用等要求,依据成本测算规定,打包制定试行价格(除外内容单独收费);体现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制定价格构成中原则上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占比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与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省内其他地市价格相衔接(省内无相同项目价格的,原则上也可与其他省市相同项目价格相衔接);保持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等。
  
  据了解,《规范》出台后,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受理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家集体审核会议和核价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医疗机构对项目收费问题的需求。
  
  “制定试行价格规范,将在坚持政府定价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作用,更好地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制定行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提升我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服务患者的能力,让患者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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