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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中间商赚差价,头天贷款次日转贷

2021-9-9 08:22| 编辑: 刘黎 | 查看: 1013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慧|来自: 颍州晚报

      阜城一男子打起了民间借贷的“如意算盘”,将自己从银行借来的贷款,转借给别人,想从中赚取高额的利息。殊不知,如意算盘落了空。近日,颍泉法院就该起民间借贷案作出了判决。
  
  2019年3月,朱某某以个人住房装修为由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年利率为6.09%,借期为1年。为了赚钱,朱某某灵机一动,将30万元借给朋友刘某某,月利率提高为2%,借期也同样为一年。
  
  朱某某算了一下,扣去本该给银行的利息,自己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赚到不少利息差。可借款到期后,刘某某迟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朱某某没钱还给银行,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还本付息。
  
  近日,颍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
  
  刘某某提供证据,证明朱某某在2019年3月12日,从银行以装修为名贷款30万元。第二天,朱某某通过同一个银行账号,将这笔钱转给了他,他为其出具了借条。
  
  经法院认定,朱某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借给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双方关于30万元的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利率约定不予支持,仅支持银行贷款利率。
  
  拿到判决后,朱某某傻了眼,自己忙活一场,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自有资金才能借给别人
  
  高利转贷相当于贷款“中间商”,是指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以此来赚取利息差。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规定,只要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不是为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
  
  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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