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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被判赔偿2万元

2021-9-17 08:44| 编辑: 刘黎 | 查看: 1749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来自: 颍州晚报

      商品的标志、名称和图像,都是一种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这不,颍上一公司在某采购平台的店铺上推广、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大量使用其他公司商标标识,被告上法庭。
  
  此前,浙江省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某采购平台上发现,颍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平台上发布的线上推广、销售的同类产品中,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和产品检测报告。
  
  随后,该公司将颍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标识的行为;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查明并认为,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在其公司的部分商品上申请某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能够证明原告依法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原告举证的中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中心颁发的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合格产品证书等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某采购平台的店铺上推广、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大量、突出使用该公司商标标识和产品检测报告,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认知。因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中使用被告商标标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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