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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正“言”顺 VS 祸从“口”出

2022-1-13 08:46| 编辑: 刘黎 | 查看: 4148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在网络时代,大家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言论和看法,但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随意捏造事实,更不能毁坏别人的名誉。近年来,因为个人名誉遭受损失闹上法庭的案子时有发生。近日,我市法院就审理了两起,到底什么是侵犯他人名誉权,什么是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一起来看看。
  
  孩子上托管机构受伤
  
  家长发朋友圈爆料
  
  法院:属行使舆论监督权
  
  刘晓慧(化名)家住颍上县,女儿妮妮(化名)4岁。去年9月,她给妮妮报名了托管机构。谁知刚入学没几天,意外就发生了。上课时间,妮妮脱离了老师的看护,跑到马路上,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妮妮住院治疗期间,托管机构和肇事方共垫付医药费3500元。经颍上县交管部门认定,妮妮和肇事方各承担50%的责任。
  
  妮妮家人要求该托管机构赔偿6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随后,妮妮家人在朋友圈、抖音等多个平台爆料此事,将妮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所在的托管机构照片及该机构负责人的照片晒到了网络平台,且配发“上课时间老师玩手机,孩子马路上被撞,托管机构不负责任”“请有关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严查”“请大家多多转发,替我们做主”等文字。
  
  该托管机构以及机构负责人认为,刘晓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诉至法院,要求刘晓慧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法律既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又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权。而构成侵害名誉权需具备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具体到本案,刘晓慧制作发布的内容反映的事,实源于其孩子因托管机构的监护失职造成意外伤害,无证据证明客观上造成了对托管机构社会评价的降低和经济损失;无监管机构认定内容有违法性,且没有侮辱、泄露他人隐私、诬告、凭空捏造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等行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托管机构的内容;在网上发文并非其主观臆造,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不存在过失的过错。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刘晓慧的行为是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她发布的内容或有一定的失实,但托管机构即据此认为刘晓慧侵犯了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配合业委会工作
  
  业主在微信群里造谣
  
  法院:侵犯对方名誉权
  
  40多岁的钟某某,家住颍东某小区。在小区微信群里,她是个活跃分子。去年,前物业公司撤离,经社区及多数业主的同意,小区由业委会暂时接管。业委会主任王某某在开展工作时,遭到了小部分业主的多方阻挠,钟某某便是其中之一。
  
  为了煽动业主们的对立情绪,钟某某在业主群里发布“业委会主任王某某受贿行贿”“私自占有小区公共收益”等言论。王某某认为,钟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权,让他和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便将钟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
  
  近日,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某为该小区业委会主任,钟某某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里说其受贿,无事实依据。其行为造成该小区业主对王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王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钟某某侵害王某某名誉权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法院判决钟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该业主微信群里向王某某赔礼道歉,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核并不得删除;确定钟某某向王某某赔偿律师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6000元。
  
  权利即义务,在公众平台上发表言论的时候,也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对他人予以尊重,文明发言,不可逾越言论自由的红线。
  
  此外,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如何取证也是关键。如果侵权人通过诽谤侵权,受害者需要保留文字进行取证;如果通过网络暴力的方式侵权,受害人在诉讼时,法院可以申请调取服务器记录来取证;如果通过口头或其他行为进行侵权,取证相对困难,建议受害人采用音视频进行取证或通过第三人作为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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