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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暂定4100元

2023-2-24 08:40| 编辑: 刘黎 | 查看: 34716| 评论: 0|原作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月22日,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明确今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为4100元。
  
  通告明确,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由参保单位及职工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据悉,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并非最终标准,待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正式标准,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市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按照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惯例,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年中公布相关平均工资数据。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在下半年公布,部分单位及职工需要补缴基数差额,短期内补缴基数差额的资金负担较大,部分参保职工由于补缴基数差额导致当期收入减少。按照省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听取企业和参保职工意见,借鉴外省做法,研究确定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非影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单位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单位职工并不受影响。对于2022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高于上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正常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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