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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2023-3-7 09:20| 编辑: 刘黎 | 查看: 4759| 评论: 0|原作者: 牛桂芹|来自: 颍州晚报

 我省印发《互联网生活服务类平台管理规范(试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不得根据消费者个人信息采取差异性价格;在平台购物权益受损,无法联系商家时,可要求平台先行赔偿……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根据安徽省近日印发的《互联网生活服务类平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生活服务类平台管理,规范平台经营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据了解,《管理规范》适用于互联网生活服务类平台提供的生活服务,是指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的出行旅游、配送、家政、人才招聘、租房买房、教育培训等服务,不包括金融类服务和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
  
  《管理规范》从准入管理、规则管理、信息管理、信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六个方面明确平台的管理义务。
  
  准入管理方面,要求平台加强交易安全和交易诚信、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方面风险控制,增强消费者信任。
  
  规则管理方面,要求平台应对交易规则和流程给予清晰的说明,不应根据消费者个人信息采取差异性价格,并提供安全便利的在线支付和退款服务支持。
  
  信息管理方面,要求平台经营者发布交易流程说明、服务产品说明、价格说明、纠纷处理流程说明、承诺(服务质量、售后等方面)和消费者评价等交易信息应真实、客观、清晰、准确、合规、有效、可识别和可验证,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信用管理方面,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激励、约束、修复机制,根据信用状况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分类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确认反馈、依法处置的流程,明确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的具体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要求平台经营者建立网络交易争议协调机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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