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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彩礼“来去自由”,彰显婚姻自由精神

2023-7-25 10:35|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6801| 评论: 0|原作者: 穆得欢|来自: 颍州晚报

  两人按习俗“结婚”,同居一个月就分手,高额彩礼该不该退还?近日,颍东法院针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赵敏返还原告吴刚彩礼款共计30.7万元。(7月24日《颍州晚报》07版)

  彩礼是我国自古就有的一种广为流传的婚嫁习俗,距今已有几千年历史。但近年来,部分地区的彩礼变了味,出现了一些怪象。

  这些问题中,表现比较极端的有两个:一个是天价彩礼,一个是骗彩礼。笔者认为,彩礼作为一种习俗,是缔结婚姻的一道程序,虽不可少,但要让彩礼给和退“来去自由”,这样才能彰显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精神。

  首先,给彩礼要自愿,给多给少要合理。这反映的是结婚自由精神。彩礼在民间被认为是男方的一种态度,为迎娶女方所给付的一种聘礼,表达的是一种诚意。所以,给付彩礼的时候,一定是自愿的。如果不想给,被逼着给,那么就会为未来的婚姻埋下隐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说,作为女方也不要借助婚姻这事主动去索要彩礼,甚至索要天价彩礼。彩礼给多给少,要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大家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

  其次,退彩礼要情愿。这反映的是离婚自由精神。既然彩礼是男女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那么,当婚姻没成事实,或者婚姻无效的时候,或者婚后双方过不下去,女方存在骗婚的情况下,那么为保护男方的权益,彩礼就要酌情退还。女方在退还彩礼的时候,要心甘情愿,不可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去拒绝返还彩礼。因为法律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算办了婚礼,“婚姻”依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过不下去分手,女方理所当然要退还彩礼。另外,虽然两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要返还彩礼。另外一种情况,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以申请女方返还彩礼。退彩礼的意义就是保护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可助长“天价彩礼”风气,更不能用“不退彩礼”而让更多人侥幸地“骗婚”。一切要基于双方的自愿心理和接受程度,要互相尊重,互相体贴和体谅,否则,就失去了彩礼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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