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规范阜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办法》明确,污水处理费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缴费对象为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全部回用,或处理达标后排入自然水体且不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可免缴污水处理费,反之则需足额缴纳。 在征收管理方面,《办法》细化了不同用水类型的计征方式:使用公共供水的,按水表显示量值计征,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并单独列示在水费发票中;使用自备水源的,按计量设备量值计征,未装或设备失效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装计量设备的按实际量值算,未装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缴费义务人需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申报,对缴费通知有异议的可在7日内申请复查。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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