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搭个车”本是邻里朋友间互帮互助的善行,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与损失该如何划分?近日,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有益参考。   “我只是搭个车,没想到却出了事故,现在治疗费用都没着落,我真的很无助。”董某在事故后无奈地说。今年6月,董某搭乘王某的车辆出行,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董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因治疗共计产生各项损失1.3万余元。虽然王某已支付部分费用,但剩余6000元却迟迟未支付。董某多次与王某沟通无果后,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景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入手,耐心释法、倾心说理,一方面耐心疏导董某情绪,向其释明王某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无偿搭乘董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说明其索赔诉求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考量;另一方面,也与被告王某沟通,引导其认识到作为驾驶人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及承担责任是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王某向原告董某再支付5000元治疗费用,原告董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这样既妥善解决了原告的赔偿问题,又有效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具有无偿性和非合同约束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据《河北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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