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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述年】禁燃区内做到零燃放

2020-1-15 09:04| 编辑: 刘黎 | 查看: 1793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赵辉|来自: 颍州晚报

《阜阳市2020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方案》印发

    1月13日,《阜阳市2020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2020年度禁止燃放目标为,禁止燃放区域内做到零燃放。做好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前后、农历十月期间的禁燃禁放工作,让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划定禁止燃放区域
  
  根据《工作方案》,阜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新华街道办事处、袁寨镇,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办事处,北至周棚街道办事处茨淮新河的南岸,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
  
  阜城禁止燃烧大盘香的区域:东至插花镇茨淮新河的南岸、正午镇、袁寨镇,西至宁老庄镇、西湖镇、程集镇、三塔集镇,北至宁老庄镇、周棚街道办事处茨淮新河的南岸、插花镇茨淮新河的南岸,南至三塔集镇、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
  
  各县(市)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划定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燃区内不再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为做好禁止燃放工作,我市将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依法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进行处罚,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严格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再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对在经营管理区域内未履行劝阻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大盘香最低罚款2000元
  
  根据《工作方案》,禁止燃烧大盘香的区域内,不得设置大盘香销售网点,对在禁止燃烧区域内非法经营大盘香的,依法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同时,依法查处禁止燃烧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行为,对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依法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经营管理区域内未履行劝阻和举报燃烧大盘香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依法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电话12319)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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