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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后,浑身难受

2020-1-23 08:56| 编辑: 刘黎 | 查看: 1487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杨治好|来自: 颍州晚报

女子接受治疗时出问题,法院一审判决村卫生室赔偿3万余元

      临泉县女子周小爱(化名)咳嗽、头痛到村卫生室输液,不料,输液过程中出现了口唇紫绀、口吐白沫、呼之不应等症状。幸运的是,经过全力抢救,周小爱最终转危为安。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为周小爱输液的村卫生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当事人损失3万余元。
  
  周小爱家住临泉县某村。2018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她突然咳嗽、头痛,于是来到村卫生室诊治。
  
  医生诊断并询问了当事人的意见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发热,为她开具了处方药进行输液治疗。
  
  谁知,输液不一会后,周小爱突然浑身难受,随之出现口唇紫绀、口吐白沫、呼之不应等症状。
  
  医生见状,立刻对患者进行了拔针抢救治疗,并拨打了120,将她护送至医院继续治疗。
  
  医院诊断,周小爱为“过敏性休克、肺部感染”,并对其对症治疗。在医院住院十来天后,周小爱康复出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出院后,周小爱找到卫生室进行理赔,可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和解。无奈,她诉至临泉法院。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次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方违反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周小爱实施静脉输液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系全部原因。
  
  此外,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周小爱的误工期为30天,护理期为15天,营养期为15天为宜。
  
  近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临泉县某村卫生室在对原告周小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对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损失由被告全部赔偿。
  
  此外,由于原告个别支出票据不符合证据规范,法院不予认定。原告身体损害程度没有构成伤残,法院不支持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临泉县某村卫生室赔偿周小爱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原告周小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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