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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管理有了统一标准

2020-5-16 09:14| 编辑: 刘黎 | 查看: 2530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宋玉洁 通讯员 周必金|来自: 阜阳日报

  
  涉及37种常见慢性病,18种特殊慢性病,6种罕见病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印发《阜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申报流程、经办管理等方面统一了相关标准,让市民申报鉴定更方便、享受待遇更公平。
  
  《办法》为各病种制定了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解决了各县市区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确定了各病种的支付限额(1000-5000元不等),使医保管理工作更精细、更科学,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
  
  《办法》中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是指高血压(II、III级)、冠心病、糖尿病等37种常见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等18种特殊慢性病,以及干燥综合征等6种罕见病。
  
  在办理程序上,《办法》明确了城乡居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医疗机构为受理单位。申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保卡复印件、近两年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个别病种需提供三级医院)申报病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材料,到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医疗机构申报。其中,特殊慢性病及罕见病可直接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经专家鉴定,符合鉴定标准的可随时准入,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慢性病鉴定过程中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门诊慢性病治疗方面,《办法》明确,对鉴定符合标准的,自慢性病就诊证下发之日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办法》出台前经鉴定纳入慢性病管理后,可报销参保年度内鉴定前的医药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符合多种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的患者,医疗保险基金以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数,每增加一种病种增加限额500元。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
  
  在就医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动态调整机制。需要定期复审的慢性病患者,参保人员应在待遇期满前一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无需继续门诊治疗或门诊治疗无效的,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年内未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或待遇享受期满未申请复审的,自动取消慢性病待遇;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由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终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在结算方式上,参保人员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即时结算,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同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用药目录,按照省医保局印发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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