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检查即日起拉开帷幕,检查不合格的将面临罚款,并暂停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据市房屋管理局的消息,全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有20家,其中阜城占了十多家;从往年经营情况看,存在诸如评估程序、征收档案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我市决定从5月25日至7月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除了检查机构建设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和日常业务开展情况,还将着重检查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即是否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不良行为。 链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 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过协商、投票或随机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的;(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故意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三)擅自转让、变相转让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四)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认定评估行为存在严重问题,或者评估有关人员因在征收评估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影响房屋征收正常秩序的;(六)在技术鉴定、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活动中,被发现评估报告或评估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评估机构有(一)至(四)项所列不良行为的,两年内暂停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一年内累计有两次以上(五)至(六)项所列不良行为的,下一年度暂停进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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