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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可免契税

2020-8-14 09:35|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30022|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契税法。
  
  契税法部分内容: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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