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房屋租赁中介公司服务后,委托人却绕过中介公司直接订立租赁合同,中介公司可以主张中介报酬吗?近日,这一话题引发热议,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 案例 2018年1月13日,某公司员工与某房屋中介公司联系寻找房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着某公司领导和经办人看了三套房源,后者同意租赁。 随后,某公司员工和中介公司讨论了租房的租期、租金、押金等条款,中介公司将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给了对方。然而,某公司最终却与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发现,该合同与自己提供的合同重要的条款均一致。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虽未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但已为其提供了服务,故某公司应支付服务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对于“跳单”行为,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答:“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问: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跳单”? 答: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次,按照合同约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这一服务而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最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问:将“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有什么益处? 答:“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人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民法典对于“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保障了中介人权益,促使委托人与中介人在签订合同后诚实履约、信守承诺,以促进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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