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一诊所开展的“50元输三天液”活动引发热议。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已立案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此类医疗促销活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若患者因此类宣传接受不必要的输液造成损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今天,一起来看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利佳的解读。 “50元输三天液”的宣传违法吗? 牛利佳介绍,“50元输三天液”促销活动属于以低价促销医疗服务,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牛利佳认为,“50元输液三天”直接指向了诊疗方式,同时利用价格优惠,变相保证疗效,违反了“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规定,这样的宣传可能会使患者误解输液的必要性,认为“低价=高性价比治疗”。如果患者被诱导进行非必要诊疗,该宣传行为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鼓励过度医疗、以不正当方式诱导医疗需求,违反医疗广告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原则。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是什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凡涉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的均属于医疗广告,诊所以“50元输液三天”的促销信息对外宣传,其本质属于宣传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并非普通的商业“促销信息”。 医疗广告合规边界主要由以下几点综合进行判断:发布前是否取得审核证明;内容是否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这8项;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如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式、保证治愈率、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利用患者形象宣传等。 如果因此类宣传接受医疗出现问题,谁来担责?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过错认定有着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50元输液三天’的宣传导致患者接受输液受伤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牛利佳说。 牛利佳介绍,民法典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消费者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违规医疗宣传行为,应及时留存证据,向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部门举报。如患者因该宣传导致医疗损害,应及时保存就诊记录、缴费凭证等,通过协商、诉讼等手段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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