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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交往要“亲”有度“清”有为

2021-4-28 09:37|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964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任秉文 通讯员 申卫 王志龙|来自: 阜阳日报

  为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整治“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日前,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四最”营商办印发《阜阳市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推动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帮扶企业,打造风清气正的政商生态。
  
  “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是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形式。”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负面清单》进一步明晰了政商交往的界限和禁区,明确提出十项严禁行为,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坦荡真诚与企业家交往,既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又要清白纯洁、守住底线。

链接:
  阜阳市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与企业交往中,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1.收受企业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预付卡以及各类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接受企业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者接受企业邀请违反规定出入高消费私人会所,或者由企业支付应由单位、个人负担的费用。
  
  ●3.默许、纵容或者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4.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兼职、提供中介服务为名,收取企业提供的薪酬、奖金、津贴、劳务费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或将自有资金、他人资金违规借贷给企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职、挂名领薪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7.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8.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信贷、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案件办理等环节中推诿扯皮、冷硬横推、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或者漠视企业合理诉求,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等。
  
  ●9.对“四送一服双联”、“面对面”电视问政、百名科长考评等事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造成不良影响;或对企业反映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置若罔闻、敷衍塞责、推托不办,甚至打击报复等。
  
  ●10.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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