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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人知面不知心,“熟人盗窃”要当心

2021-6-24 08:4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893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刘培军|来自: 颍州晚报

  遭遇盗窃,让人气愤。如果盗窃者还是熟人,真是让人更加气愤。近期,我市法院审理了几起盗窃案,虽说金额不大,但都是熟人作案,留给大家一些警示:身边的熟人,也需要警惕。
  
  案例一
  
  趁女友外出
  
  男友入户偷走26600元
  
  蔡勇是广西人,出生于1992年。两年前,他来到阜阳一家公司工作,与本地女子丽丽建立恋爱关系。
  
  平时,二人住在丽丽位于颍东区的家中。因丽丽觉得蔡勇“不是外人”,也不对他隐瞒什么,蔡勇由此知道了丽丽的财产状况。
  
  今年2月1日下午,蔡勇趁丽丽外出办事之机,取出钥匙进入她家储藏室,从一黑色手提箱中盗窃现金26600元,用于个人花销。几天后,丽丽发现失窃后报警,蔡勇投案自首,并将花剩的5000元赃款退还。
  
  随后,蔡勇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颍东警方刑拘。经查,他曾于2018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蔡勇犯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于近日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
  
  从朋友微信上转走3万元
  
  并删除转账记录
  
  朱标出生于1988年,家在内蒙古,常年在外地从事销售,认识了不少朋友,临泉县的杨猛就是其中之一。
  
  杨猛是生意人,与朱标常有往来。2020年9月的一天,朱标来找杨猛。当晚,二人饭后来到一家洗浴中心休息。结果,朱标趁杨猛熟睡,将其手机微信内的3万元转给自己,同时将转账记录删除。
  
  过了一段时间后,杨猛才发现被盗,便报了案。警方锁定嫌疑人是朱标,对他进行网上追逃。
  
  今年2月4日,朱标被山东临沂警方抓获,第二天被临泉警方刑拘。经查,朱标曾犯诈骗罪在山东获刑9个月,2020年5月刑满释放。
  
  临泉法院审理认为,朱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于近日作出判决:朱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趁朋友熟睡,偷走2万元
  
  张虎是阜南县人,出生于1998年。在外出打工期间,认识了家在颍上的姚刚,成为朋友。
  
  因张虎厌倦打工生活,产生了回家开店铺的想法。2020年7月28日,姚刚开车带着张虎,到颍上县城找商铺。晚上,二人在县城吃过饭后,姚刚带着张虎回到自己家中。
  
  第二天上午,姚刚还在熟睡,张虎却动了歪念。他找出汽车钥匙、打开车门,将姚刚放置在该车内的两万元钱盗走。
  
  姚刚醒来发现钱被盗,张虎也不见了,向警方报案。第二天,警方便将张虎抓获。张虎退赔2万元,并取得谅解。
  
  此后,颍上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虎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虎提出上诉,称他具有主观恶性小、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中院二审认为,张虎系初犯,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盗窃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具体案情,原判对张虎量刑过重。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张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提醒
  
  都说,害人之心不可有,在当前的法治大环境中,伸手必被捉。但同时,防人之心也不可无, 毕竟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熟人作案”的案件不在少数,一方面,被害人对熟人疏于防范,另一方面熟人更熟悉环境,作案更容易得手。因此,大家在生活中对“熟人”也要保持一定的警惕。不要透露大额现金、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注意保护银行卡卡号、微信转账密码等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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