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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学区房“假离婚”,不料假戏成真

2021-10-27 08:39| 编辑: 刘黎 | 查看: 17183|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颍东区有一对夫妻,为了买学区房,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承想,说好的“假离婚”变成真离婚 ,女方张梦(化名)很快跟别人结了婚,男方谢林(化名)如梦初醒,不仅如意算盘落了空,到头来鸡飞蛋打。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谢林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为买学区房,夫妻假离婚
  
  2015年,在江苏打工的谢林认识了工友张梦,两人一见钟情。婚后,两人返回到阜阳,在家门口做点小生意。在谢林父母的支持下,两人在颍东区一楼盘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张梦也将户口从河南迁到了阜阳,生活逐渐稳定下来。2017年10月,儿子的出生给他们带来了很多欢乐。
  
  一年后,平静的生活起了涟漪。张梦想在市区购买一套学区房,两人一打听,二套房在贷款、购置税等方面,比一套房要多付一些钱,加上谢林的个人征信有问题,贷款受限。张梦提议,两个人可以先办理离婚,然后以名下无房产的一方名义买学区房。谢林有些犹豫,担心万一假戏成真,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张梦安慰他:“放心吧,等买了房子我们就复婚。”
  
  于是,夫妻俩一边看学区房,一边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房子越看越大,超出了两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张梦又提议,趁着现在房价上涨,干脆将现在的住房卖个好价钱,买一套大一点的学区房。谢林想,反正两个人要过一辈子,就按她的想法来吧。
  
  卖房后,女方携款离他而去
  
  谢林委托授权张梦对现住房屋进行出售,两人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2018年12月2日,张梦与买家刘先生签订卖房合同,以6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刘先生于当日支付首付款20万元到张梦的银行账号。2018年12月10日,谢林和张梦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第三项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
  
  旧房子卖掉了,婚也离了,新房子也看好了,谢林多次催促张梦赶紧办理学区房的购买手续。可张梦始终以卖房尾款还没有拿到为由,进行推脱。一直到2019年春节过后,买房子的刘先生将房款支付完毕,张梦仍未有购买新房的意向。
  
  谢林有些不安,多次和张梦发生争吵。张梦一改往日的温柔,对谢林态度恶劣,甚至索性避而不见。2019年4月份,谢林来到张梦老家河南商丘,要求张梦要么复婚,要么按照约定购买学区房。张梦撂下一句狠话:“复婚不可能,买房更不可能。”
  
  假戏成真,通过法律讨公道
  
  双方僵持了半年多,张梦不仅没和谢林复婚,反而和别人结了婚。无奈之下,谢林找到她协商:当初卖房子的6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少归还他34万元。张梦说啥也不给,一口咬定这笔钱是“离婚损失费”。
  
  谢林欲哭无泪。为了挽回损失,2020年12月,他向颍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婚内财产,要求张梦支付他34万元售房款。
  
  近日,颍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谢林与张梦虽然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颍东区某某小区某某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梦将上述房产以68万元变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谢林要求分割68万元售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梦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梦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林卖房款34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已有证据显示签订协议时谢林、张梦的真实意愿为“离婚→实现法外利益→复婚”,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够实现规避房屋贷款等政策的目的,故而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符合《民法典》第1076条“自愿”离婚的要求,双方的离婚行为应认定有效。
  
  谢林有效举证了涉案房屋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无共同财产”属于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所以,法院判决支持谢林的诉请。
  
  法官提醒,出于任何目的的“假离婚”,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风险行为,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拿婚姻做赌注,在舍弃婚姻家庭的同时,也放弃了自身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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