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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后称合同无效,不愿付工程尾款

2022-2-7 09:31| 编辑: 刘黎 | 查看: 80017|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虢馨雨 实习生 张倩倩|来自: 颍州晚报

    签订合同并完成了墙体彩绘工程,却因被质疑合同无效,拒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之下,临泉某工程公司将某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近日,临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工程完工后,双方起争执
  
  2018年5月,临泉某工程公司与临泉某单位签订了道路两侧墙体彩绘合同,约定在部分路段绘制墙体,绘制面积为3600平方米,工程款由该单位按照每平方米75元支付,总价款27万余元。2018年6月,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道路两侧墙体彩绘合同,约定在另一路段绘制墙体,墙体绘制面积3600平方米,工程价款为27万元。
  
  2018年9月,涉案工程经某单位验收合格。经审计,两个工程的审计价分别为27万余元与26万余元。之后,某工程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对方一直未支付。2020年5月,该工程公司将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某单位辩称,某工程公司通过不正当行为与该单位原负责人相互串通,在其指使下签订涉案墙体粉刷彩绘施工合同。该行为违反《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某单位认为,工程没有通过招标或集中采购程序。工程公司通过行贿签订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故涉案合同属无效合同。此外,2019年2月,该工程公司已预借工程款3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近日,临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经被告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彩绘价款、单价及工程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墙体彩绘面积为6900余平方米,工程价款应为51万余元。另查明,该工程公司预借工程款30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案涉承揽合同既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此,临泉某工程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墙体彩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综上,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该单元支付工程公司工程尾款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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