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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的这些“规矩”你要了解

2022-5-19 09:2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6118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特约通讯员 王鹏 通讯员 于瑞瑞|来自: 颍州晚报

  电动车因方便、快捷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骑行人闯红灯、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昨日,本版就刊发了一起电动车车主肇事逃逸案,当事人获刑又赔偿。今天,我们通过以案说法来了解交通事故中电动车车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一
  
  醉酒骑电动车 出事故也要担责
  
  4月17日23时40分,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北京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与沿北京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的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发现,闫某存在逆行的违法行为,孙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交警作出事故认定:闫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据此,两人均违反了该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大家都铭记于心,但是很多人却对骑电动车时也不能醉酒并不了解,在此,交警提醒,骑电动车也要杜绝“醉驾”。
  
  案例二
  
  电动车闯红灯 负事故全责
  
  5月14日,季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颍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州路与颍河路交叉口时,闯红灯通过,与沿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颍州路与颍河路交叉口左转的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三
  
  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 出事故负主要责任
  
  4月25日12时许,因雨天视线不好,14岁的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到与颍上路交叉口西50米时,与张某临时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据此,张某将车停在人行道,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应该担责。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案例四
  
  骑电动车撞人后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
  
  2月11日20时许,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太和县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坟台镇路段时,由于疏忽观察,将行人撞伤。随后,辛某驾车逃逸。2月19日,被撞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辛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即,辛某被太和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至法院。近日,太和法院依法判决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辛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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