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盔,犹如车上的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它可以对驾驶人的头部起到保护作用。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戴头盔不构成造成事故的原因,但无责并不意味着不要承担损失。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驾驶人小李及乘客康大姐就因没戴安全头盔,且骑电动车违规载人,共同承担了本案70%的赔偿责任。 母子骑电动车被一块地砖撂倒 2020年1月11日15时许,康大姐乘坐儿子小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飞驰在临泉县一商业街。突然,电动车向前侧翻,康大姐和小李摔在地上。 当时,受伤的小李仔细查看事故原因,发现事发点道路上的一块地砖脱落了。电动车经过此处时,突然撞上地砖,并失去了平衡。 事发后,康大姐和小李被送到临泉县人民医院治疗。小李伤势较轻,左耳受伤出血,门诊花费500多元。而康大姐则没那么幸运,她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侧枕颞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药费2万多元。 2020年6月,经司法机构鉴定,康大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后,后遗软化灶形成伴有头痛、头晕、忘事等症。其损伤致残程度分别为开颅术后十级和后遗软化灶形成十级。 小李认为,导致母亲摔伤的原因是商业街的地砖没有规范铺设,商业街的开发商安徽某公司以及临泉某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三方沟通多次,均未达成赔偿协议。 安徽某公司和临泉某物业公司认为,事发点是规划中的步行街,不是机动车道,铺的面砖是仅供行人走的,按照铺设规范和产品要求,其与道路路面的要求不同。小李骑电动车时速度过快,且母子俩都没有佩戴头盔,所以才导致了摔伤事故。这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小李不认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相关说法,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焦点:是不是驾驶人的问题 2021年12月,临泉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李驾驶两轮电动车违规载人,康大姐乘坐不能载人的电动车,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事发地点商业街未设置公共行驶道路,商业街与公共道路隔离,商业街旁边就是公共道路,其为求便利未在公共道路行驶而直接在商业街穿行,且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其行驶速度相较其他行驶者而言较快。 法官认为,小李、康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载人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在非车辆行驶的商业街路段快速穿行,没有尽到安全行驶义务,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电动车前轮忽然制动,被电动车轧过的地砖翻落在旁,电动车因地砖松动脱落,被车轮轧过后翘起,导致前翻。 对于两被告的辩称,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商业街的管理人,对商业街路面负有养护、管理义务,商业街路面标准虽不同于一般公共道路,但应保证路面平整、无松动脱落,保障基本通行无碍。所以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安徽某公司,其作为商业街的开发建设者,事发前已交付给物业公司管理维护。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证明是建设质量问题,还是养护维修不到位,所以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 驾驶人和乘客担责70% 因康大姐、小李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减轻临泉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原告康大姐和小李承担9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担责10%。 一审判决之后,康大姐和小李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未在商业街和公共道路之间设立隔离带或者护栏,任由业主和顾客进出。而且,事发点的地砖多处断裂、缺失。事发时,脱落的地砖将正常行驶的电瓶车顶翻,导致其二人受伤。因此,这起事故的发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认为,发生事故之处的商业街未划分车道,人车混行,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保障通行安全应是物业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故应该担责30%为宜。而康大姐、小李,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且违规载人,行驶时车速过快,应承担70%的责任。最终,二审判决临泉某物业公司赔偿康大姐4.7万元,赔偿小李770元。 法官说法 遵守交规,安全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康大姐受到的主要伤害、致残部位均在头部,如果她佩戴头盔,便可减轻伤情。据侵权法,被侵权人康大姐未戴安全头盔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影响,是导致其头部伤害扩大的原因,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比例中,二审法院确定由康大姐、小李承担70%的责任。法官提醒,为了自身安全,驾驶人和乘客都要加强相关交通法规的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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