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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更便捷

2022-11-18 08:46| 编辑: 刘黎 | 查看: 9819| 评论: 0|原作者: 储继明 通讯员 程杰|来自: 颍州晚报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近日,市民姚某某及女儿、儿子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其丈夫的遗产继承事宜。工作人员在仔细询问申请人、调用共享信息核实后,通过不动产统一管理平台联合税务部门为其办理继承业务,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业务办结后,姚某感叹“没想到办理效率这么高”。
  
  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意味着从那时起,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再去公证(即取消强制公证)。但实际操作中,缺少了强制公证,群众在继承房产中,又时有出现纠纷或诉讼等情况,让群众在多部门来回跑。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今年7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
  
  通知明确,遗产管理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的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实施和管理遗产职责,在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分割遗产等职责时,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次姚某某及女儿、儿子办理遗产继承事宜中,逝者(姚某某丈夫)名下有房产一套,继承人是其妻子姚某某及两个子女,其中姚某某是两个子女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姚某某清理了被继承人(遗赠人)不动产遗产并制作不动产遗产清单,向继承人(两个子女)报告不动产遗产情况,并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不动产遗产,继承人声明放弃对不动产遗产的继承权。姚某某提供了相关材料,并承诺提供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终,姚某某100%继承这处不动产遗产。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士说,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能够有效降低诉讼风险隐患、减少办事跑动次数、节省群众的时间成本,提升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便利度、合法性,维护遗产权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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