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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立良法

2024-2-2 10:1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2270| 评论: 0|原作者: 刘越越|来自: 颍州晚报

   《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虽然只有700多字,但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处罚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作出专门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由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一般社会公众佩戴口罩可以阻断病毒传播,进行自我保护,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除了自我保护之外,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他们在从事切菜、配菜、烹饪、制作、传菜、用餐服务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时,如果在佩戴口罩方面有不足和缺失,可能会引发食品卫生安全问题。

  此前,要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只停留在行业规范层面,流于形式,缺乏“刚性”约束力。此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戴口罩纳入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对提升餐饮服务卫生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身体健康必然大有裨益。

  而我市在此次立法中,既体现法律的“刚性”约束力,也体现了执法的“柔性”。

  此前,我市就戴口罩“入法”征求意见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规定》的处罚范围和标准明显下降。

  征求意见稿关于行政处罚的部分是这样表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口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佩戴口罩(口屏)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口屏)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一年内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最终《规定》关于行政处罚的部分是这样表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配备清洁的口罩或者其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通报批评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最终版本降低了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戴口罩的处罚及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为从业人员配备口罩的处罚力度,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处罚较轻,发现问题首先是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最终版本的《规定》行政处罚设定较为适当。佩戴口罩虽然是小事,但是涉及面非常广,不仅有大中小型餐饮企业,还有路边排档、小饭馆。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轻处罚并不等于“违法不究”,而是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通过“刚柔并济”的方式,兼顾“情理法”,让法律既有力度,也显“温度”,更不乏有“尺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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