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转账” 女子凭啥依法追回24万?

2025-9-10 09:26|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600|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杨燕 实习生 金妙言|来自: 颍州晚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若向第三者大额转账,妻子可否起诉要回财产呢?财产返还的关键又在哪?今年5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或许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典型案例

  陈敏与张伟2011年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陈敏发现张伟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刘娜累计转账超81万元。陈敏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将张伟、刘娜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在一审庭审中,刘娜主张转账多为KTV消费款、借贷及走账流水,张伟则称部分大额转账是生意货款。一审法院以“陈敏无法明确区分赠与款项具体数额”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敏上诉后,二审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张伟婚内部分大额转款无法作出合理非赠与解释”,判定赠与行为无效,最终判决刘娜返还陈敏24万余元。

 
 图片由AI辅助制作

    律师说法

  婚内擅自向“第三者”转款,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为何81万元仅追回24万元?如何保护婚内财产?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轩从多个角度解读了案件关键。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对方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此外,若该行为涉及婚外不正当交往,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本案中张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存在不正当交往的刘娜大额转账的行为,应属无效。

  81万追回24万 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此类案件中,原告首先需初步证明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对方存在大额转账事实。若原告已完成该初步举证,被告需就转账款项的合法正当性(如系消费、借贷或合法经营往来等)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充分明确“赠与”范畴,81万转账中到底哪些金额是“消费款、借贷、走账”哪些金额又是“赠与”;而二审法院最终根据可确认的赠与款项范围判决返还24万余元,则是基于被告方举证,不能对涉案大额转账作出合理解释,进而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本案二审中,刘娜和张伟虽提出“消费、借贷、货款”等抗辩,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如KTV消费明细、借贷合同、生意往来凭证等)证明抗辩理由成立。

  遇到类似纠纷需做好三方面准备

  1、确证财产性质:应提前准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证明,如账户流水、收入凭证等,用以证明转账资金来源于共同财产,排除一方个人财产的可能;

  2、明确赠与事实:针对转账记录中金额较高、无正当交易背景的部分,结合聊天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转账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赠与合意;

  3、有效应对抗辩:如被告提出款项属于消费、借贷或经营往来等抗辩,应要求其提供相应凭证(如合同、履约记录、发票等),并通过反驳证据削弱其主张的可信度。

  婚内财产保护 “事前防范”优于“事后追偿”

  尽管本案中陈敏通过上诉追回部分财产,但仍因举证限制未能实现全额返还。这提示我们,夫妻双方应在婚内建立清晰的财产管理与处分机制,避免一方擅自处置大额资产。一旦发现异常转账,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明确款项性质和范围,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内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通常因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及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受赠人应负返还义务。然而,司法实践中能否成功追回、追回多少,仍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与举证策略的有效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