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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受伤 保险该赔

2025-11-20 09:14| 编辑: 邵红飞 | 查看: 426| 评论: 0|来自: 颍州晚报

   2024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某体育中心提供物料租赁、搭建与拆除服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一个月。保险约定,保障范围包括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活动结束后,策划公司在拆除桁架龙门架时因人手不足,邀请当时正在现场为其他单位服务的4名人员临时协助。作业时,因地面湿滑,龙门架发生侧滑,造成协助人员张某、李某受伤。事后,策划公司为两人垫付医疗费12万余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

  保险公司辩称,两名伤者临时受邀协助施工,属于“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属于“第三者”,故拒绝赔偿。协商未果,策划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策划公司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名伤者为事发场地内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未与策划公司约定报酬,应认定为无偿临时帮工,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送达保险条款或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策划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判断临时帮工是否属于“第三者”,不应只看是否提供劳务,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本案中临时帮工行为不具备报酬与管理要素,属无偿帮工,应当纳入公众责任险保障范围,这既契合对受损方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保险分散经营风险的制度初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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