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祥亮、秘书长齐超出席发布会。 保护区内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供水的河流、湖泊、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毁林开荒,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经营性取土或者采砂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大盘香。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水上训练、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 另外,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防止地下水体污染,并遵守相关规定。 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罚款500元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水上训练、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