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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请你提建议

2021-9-17 08:37| 编辑: 刘黎 | 查看: 1469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近期,市房屋管理局起草了《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个《条例》是在省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吸纳外地先进管理经验而起草的,有不少新内容,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供操作性更强、刚性更强的法律依据。”市房屋管理局相关人士说。
  
  物管会要有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城管执法指派人员和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
  
  专业经营设备维护更新,不得动用物业费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备案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不得从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物业服务人不公示信息,最高罚五千元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告知全体业主: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物业服务费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等。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未公示相关信息或者公布失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断水、断电等方式催费,最高罚五万元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出现以上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动用维修资金,需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
  
  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实施。
  
  此外,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才能消除的,可以认定为应急维修,应急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使用方案,并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实施应急维修。
  
  市民有意见或建议,可于10月8日前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阜阳市房屋管理局物业科,电子邮箱:23346713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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