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与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新的行业和新型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外卖员、主播、网约司机等,通过APP平台接单干活并收取劳动报酬,算不算网络平台企业的员工?工作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吗?今天,以案说法进行解答。 入职不到半月受伤,公司不承认是其员工 2020年6月4日,王某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外卖骑手。公司在王某入职当日与其签订《入职协议》及《外卖骑手劳务雇佣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王某在职期间由公司安排工作时间及班次并按规定参加考勤,请假需提前申请,且需完成分配的送单任务。 2020年6月18日,因王某在外卖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离开公司。因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承认其为公司员工,无法进行工伤伤残认定,便申请仲裁劳动关系。 近日,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仲裁裁决:王某与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性、长期稳定的特点,是双方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审查要素。 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外卖骑手劳务雇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从事经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工作内容系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存在管理与被 管理的人身隶属性。 被辞退,网络主播索要二倍工资 市民李某2021年3月进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主播,每月工资3500元,以微信转账形式发放,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李某被辞退。当时,她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4、5、6月工资;且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000元。 对此,该公司辩称李某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双方系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及前提下,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了书面的《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性质上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最终,经仲裁,驳回李某的请求。 说法: 本案中,李某主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李某自述其进行直播时,地点、时间及内容均自由支配,不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对李某请求工资、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外卖员送餐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2020年4月11日13时,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卖骑手徐某接单后与另一外卖骑手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徐某原以为身体并无大恙,便去医院拿些药在家休养,后膝盖疼痛难耐,便于2020年5月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于同年6月出院,经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 2020年12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2021年3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近日,仲裁部门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徐某工伤待遇(包含医药费)95000元;徐某配合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 说法: 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基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徐某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该公司承担。 新兴经济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行业的特殊性以及从业者劳动关系的不明确,导致他们遇到职业伤害时,可能陷入维权困境。面对争议时,像徐某一样通过仲裁进行调解,更有利于解决纠纷、降低成本、缩短维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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