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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涨到一定标准,向困难群众发补贴

2022-1-12 08:28| 编辑: 刘黎 | 查看: 2825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方松高|来自: 颍州晚报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明确提到当居民消费价格单月涨幅达到一定标准时,将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
  
  机制有明确的启动条件,即当居民消费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即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用于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最低补贴标准方面,我省明确将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各地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与此同时,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在原有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四类人群基础上,增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为保障对象。
  
  在资金保障方面,联动机制明确,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联动机制还专门要求各地要完善工作方案,梳理并精准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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