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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出走,十余年不归

2022-1-12 08:40| 编辑: 刘黎 | 查看: 3701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聂涛|来自: 颍州晚报

    近日,界首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了一起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依法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李某与吴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一男一女,本来非常幸福。
  
  可谁知,2011年4月李某突然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多方寻找并报警求助依然未果。
  
  去年,为了方便家庭事务的处理,妻子吴某携带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李某外出十余年未归”证明,到界首法院递交了宣告李某失踪的申请。
  
  界首法院立案后,在李某的户籍地张贴公告,并在报纸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然而,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后,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近日,法院启用特别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二年,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已满三个月,期间未收到下落不明人的有关情况申报或报告,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法院判决宣告李某失踪;指定吴某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
  
  如何宣告失踪?
  
  失踪人财产怎么处理?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按照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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