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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区域内做到零燃放

2022-1-26 09:3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77309|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赵辉|来自: 颍州晚报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动员会暨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会上获悉,我市近日印发《2022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方案》,提出禁止燃放区域内做到零燃放。
  
  划定禁止燃放区域
  
  阜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至新华街道、袁寨镇,西至程集镇、中市街道,北至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南至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
  
  阜城禁止燃烧大盘香的区域:东至插花镇茨淮新河南岸、正午镇、袁寨镇,西至宁老庄镇、西湖镇、程集镇、三塔集镇,北至宁老庄镇、周棚街道茨淮新河南岸、插花镇茨淮新河南岸,南至三塔集镇、王店镇、袁集镇所合围区域。
  
  各县(市)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划定禁止区域,向社会公布。
  
  确定禁止燃放目标
  
  2022年度,禁止燃放区域内做到零燃放,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前后、农历十月期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加大源头查堵力度
  
  严格审查核发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严格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再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燃烧大盘香的区域内,不得设置大盘香销售网点,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等。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导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止燃放工作宣传活动,做到进小区、进家庭、进商户、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市场、进楼宇、进网格,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落实到具体行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及时曝光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引发的火情及人员伤亡典型案例、查缴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案例等。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的宣传,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经营管理区域加强宣传,通过在电梯、楼梯间、小区公告栏等处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等方式逐门逐户宣传到位,确保户户知晓,全员发动等。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电话12319)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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