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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上演 “速度与激情”……

2022-8-30 08:40| 编辑: 刘黎 | 查看: 17359| 评论: 0|原作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撞伤人后,车主被判担责70%,赔偿9万多元

      说起“速度与激情”,大家都会联想到风驰电掣的跑车。但是有些电动车车主在骑行的过程中,也追求“飞一般的速度”,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殊不知,电动车超速行驶,出了交通事故也要担责。
  
  近日,市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法官提醒,骑电动车也要注意车速。
  
  六旬老人被电动车撞成十级伤残
  
  2020年3月15日,在颍泉区水侧路路口,60岁的张某某从巷子里走出来,准备去工地干活。突然,一辆飞驰而来的电动车,将张某某撞倒在地。
  
  “骑这么快,怎么也不看着点啊?”忍着疼痛,张某某责备电动车车主两句。电动车车主陆某某也不甘示弱:“谁让你走路不看路啊,看到有电动车,也不知道避让。”两人争执不下,报了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作出出警记录:现场,陆某某电动车及体表情况未发现有车辆撞击或刮蹭痕迹,陆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将路边行人张某某的脚撞伤,陆某某愿负责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检查治疗。
  
  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右侧胫腓骨干骨折,治疗了20多天,花费医疗费1.5万元。后经鉴定,张某某因车祸导致右侧胫腓骨干骨折等,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等功能障碍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本次损伤后误工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张某某后期行二次手术取出右胫骨骨折内固定物约需1万元,建议二次手术误工期30日,营养期限15日,护理期限15日。
  
  张某某认为,自己因为受伤耽误干活,损失不小。为维护权益,他将陆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承担各种损失共计14万余元。
  
  车速过快,电动车车主担责70%
  
  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
  
  颍泉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通过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安执法记录仪可以看出,张某某在水侧路口右侧路边出口往北行走,陆某某骑行电动车由南往北行走,由于车速过快,将张某某撞倒致伤。当时陆某某表示愿意为张某某治疗,并承担1.5万元的医疗费,由此可以推断张某某无责任。陆某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以陆某某有全部责任为宜。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
  
  参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事故责任的非机动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陆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陆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陆某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近日,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二审认为,陆某某骑两轮电动车经过路边围墙形成的出口时,与从该出口出来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陆某某经过该出口车速过快,未能减速慢行,导致事故发生,酌定陆某某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从出口出来观察不够,对自身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故对于张某某的损失,陆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一审认定张某某的合理损失数额,陆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9.1万余元。扣除陆某某已支付给张某某的1.5万元,还应给付张某某7.6万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陆某某给付张某某各种损失共计7.6万元。
  
  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最大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 (包含电池)、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电池电压48V等。
  
  提醒: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会降低驾驶人反应时间和操控能力,难以应对道路上出现的各种突发和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危害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超速发生车祸,如果车祸另一方没有过错行为,则超速一方认定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次提醒市民在骑电动自行车时,应全程佩戴安全头盔,莫超速,不抢道,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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