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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3-5-30 09:03| 编辑: 刘黎 | 查看: 8560|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牛桂芹|来自: 颍州晚报

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具有较强警示性的违法案件。近日,第二批8个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1:某农资集团阜阳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4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农资集团阜阳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50元、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庐江县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案件线索后,依法将不合格批次掺混肥料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生产了掺混肥料(生产日期:2022年2月24日)共5吨,生产成本为3200元/吨。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掺混肥料全部销售给庐江县庐城镇某农资门市部。之后,该农资门市部又将上述批次掺混肥料销售给庐江县盛桥镇某农资经销店。
  
  上述批次掺混肥料经依法监督抽样检验,“钾含量”“总养分”项目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系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4月17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8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予以监督抽检,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州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被抽样检验的“上海青”是当事人从某农贸市场旁边一销售“上海青”的农民处购进,共购进10千克,已销售完毕,进价1.60元/千克,销价1.98元/千克,货值金额19.8元,违法所得3.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某电器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3月24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SEGI”牌世纪电器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制造商/中国品牌运维:首致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承兴大厦13-1室C,共1356台。经首致电器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空气炸锅均系假冒“SEGI”品牌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SEGI”品牌持有人首致电器有限公司的生产授权,为牟利于2022年11月以来擅自生产上述“SEGI”牌世纪电器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17832台。向山东勿争电子有限公司、淮南同昌电器有限公司及零散客户销售13531台,尚未销售1365台,经统计违法经营数额共计111.1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SEGI”牌世纪电器KG-6/KG-6S电烤炉(空气炸锅),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案例4: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4月7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
  
  1月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工人正在生产加工食品,并有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现有生产加工成品冻干冰糖葫芦221包、巴旦木300包、椒盐芋头片470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原材料、成品、加工设备等予以扣押。
  
  1月9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1月1日开始生产加工成品。上述产品经合肥恋香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认定,均为冒用其名称、地址的产品,货值金额3480元,违法所得20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某商贸公司王集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3月1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界首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王集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11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放置有“喜得发”麦丽素,“喜得发”爆浆巧克力曲奇小丸子,“麦可赞”猫山王榴莲饼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保质期内食品同架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于1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从界首市金妞商贸购进上述“喜得发”系列食品,于2022年10月19日从满好总部购进上述“麦可赞”猫山王榴莲饼,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放置于经营场所货架,货值金额411.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某商贸公司发布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案
  
  3月30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月7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2023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张贴、悬挂使用“玉器买一送一”的广告标语,涉嫌发布广告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春节,当事人做翡翠挂坠、翡翠手镯促销广告宣传时,在店堂内立柱上悬挂带有“梦金圆玉器买一送一”文字广告,在店堂内货柜外侧张贴的广告中使用“玉器买一送一”文字,没有在广告中明示所赠送玉器的品种和规格,广告制作费用39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某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月2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南县某农资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5袋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227.5元、罚款2.0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2022年度农资、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样品经第三方检验机构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总养分(N+P2O5)%”检验结果为34%,未达到技术要求值≧36%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阜阳市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共7吨(140袋)用于销售,进价2620元/吨(131元/袋),平均售价147.5元/袋。至案发,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大部分已被当事人销售,剩余5袋,货值金额2.065万元,违法所得22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某食品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月13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93箱、罚款3.014万元的行政处罚。
  
  1月9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文王牌专家级8年白酒”30箱、“文王牌专家级12年白酒”15箱、“文王贡酒年年有余”41箱、“口子窖五年型”7箱,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予以扣押。
  
  1月10日、1月11日,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1月6日从一送货上门推销白酒的商人处购进,当事人不能提供送货人联系方式和进货票据,没有销售台账,货值金额274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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