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和县公安局关集派出所接到辖区供电所报警,称有人窃电。 民警调查了解到,太和县村民李某因懂一些电工技术,曾私自将家中的电进行改造,致使电表无法正常进行计量工作。“因在此之前,李某就有过窃电行为,供电所工作人员便对他比较关注。”民警说,当天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突击检查时,发现李某故伎重演,造成该台区出现高线损情况,随即报警。 面对大量证据,李某对其盗窃电能的事供认不讳。最终,李某被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供电部门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对李某进行了相关处罚。 说法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行为包括: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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