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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疫情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020-5-19 09:24|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3121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储继明|来自: 颍州晚报

  防疫成本将纳入工程造价;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记者昨日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5月11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此予以明确。
  
  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应将防疫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业企业在承建工程开复工前应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方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就产生的防疫成本办理工程签证,并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认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方也应对防疫成本予以认定。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造价的措施项目费中增列防疫成本费。
  
  合理分担风险
  
  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款调整方法。
  
  因疫情导致的其他损失,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执行。
  
  防止出现不合理抢进度
  
  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认真开展开复工前的安全条件复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防止出现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垫付工程款,坚决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施工单位要确保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以疫情影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信贷、保险、财税……
  
  多方面支持建筑企业
  
  根据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信贷额度,支持建筑业资金流转,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经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此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改进投标担保方式,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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