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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于所当“停”

2021-4-20 09:32| 编辑: 刘黎 | 查看: 20465| 评论: 0|原作者: 李支援|来自: 颍州晚报

  
  日前,市城乡建设局公布了《阜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该条例从规划、建设、停车管理等多个方面对我市停车场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期提升停车场规范管理水平。(4月19日《颍州晚报》)
  
  停车场是解决市民关注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的关键,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考验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阜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回应群众呼声、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地方性法规制定要科学合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不可少。停车管理涉及多方利益,需要破解的矛盾和难题非常多,需要通过法规明确停车各方职责,从而缓解公共停车位供需矛盾。正因为停车场管理的制定关系群众生活,广泛征求意见十分必要。同时,公布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讨论法规草案,本身就是宣传、普及法规的一个良机。最大程度地创造条件,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制定法规,只有这样,科学合理的法规制定才有可能,制定的法规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可,群众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真正达到制定地方法规的目的。
  
  “良法还需善治”。有了好的法规,未必自然而然就有善治,尤其是民生领域。法规不是死的文字,是活的治理手段。停车场等硬件设施配备到位了,城市治理等软件方面也要跟上。好的法规需要广泛宣传、反复宣传,更要严格执行。城市治理理念要提升,学会在复杂社会中精准治理,提升科学化和人性化水平,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民生治理需要全民参与。制定阶段,市民可按照程序实事求是地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法规一旦通过,就应全面掌握,深入理解,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要求停车。现在还有些不文明停车现象,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方便,不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涂改停车标志,甚至消除停车位。此外,有市民不在停车场泊位内停放车辆,停车泊位内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对此,有关部门也应引起重视,规范管理。
  
  行于所当行,“停”于所当“停”,既方便自己,又方便别人。我们相信,该条例通过后,加上政府科学管理和市民素质的提升,一定会有效改善停车不文明行为,提升整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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