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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年,以身试法代价大

2021-5-10 09:17|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2036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乐意 见习记者 冯军旗 特约通讯员 王鹏 文/摄|来自: 颍州晚报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今年5月1日正值“醉驾入刑”十周年。这十年,我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渐入人心,事故酿成的悲剧也有所减少。
  
  查处
  
  10天,182人酒驾被查
  
  4月26日至5月5日,阜阳交警开展了为期10天的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
  
  4月30日,在中清路与颍南路交口,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正在查酒驾。此时,一辆小轿车远远地停了下来,副驾与主驾车门同时打开,车内两人下车并调换了位置。待交警上前询问时,坐在副驾的男子卢某表示自己没有开车,车是妻子开的。但监控视频早已清晰地记录下该男子与妻子更换座位的一幕。
  
  经查,司机卢某,1989年出生,阜南县居民。他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严肃处理。
  
  这是集中整治行动中的一起案例。4月26日到5月5日,阜阳交警结合我市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根据警力科学安排勤务,天天有检查,实现执法全覆盖。期间,共查获酒驾182起,其中醉酒驾驶62起。
  
  此外,从2021年1月1日至5月8日,阜阳交警共查获酒驾2417起,其中醉酒驾驶877起。“阜阳交警始终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也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心存侥幸,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危害公共安全。”阜阳交警相关工作人员说。
  
  回顾
  
  醉驾入刑典型案件
  
  回首醉驾入刑的十年,我市这些醉驾典型案件,你知道吗?
  
  阜阳公职人员醉驾入刑第一人
  
  2011年5月1日14时30分许,在202省道(阜阳段)“四通加油站”门前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与面包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和乘客受伤,均被送往医院急救。刘某某今年33岁,是颍州区三合镇某小学教师。事发当天中午,刘某某和哥哥在城区的家中喝了一小瓶白酒。饭后,刘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哥哥到三合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5月3日,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显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3.7mg/100ml,属醉驾状态。身为教师的刘某某因醉驾肇事,成为我市醉驾入刑后被追刑的首位公职人员。
  
  阜阳首次审理醉驾入刑案件
  
  2011年6月15日,颍东区第一例因醉驾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进入庭审程序,当事人徐某某当庭诚恳认罪。
  
  5月9日13时42分,颍东区插花镇居民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行驶至S305省道130KM+700M路段时,被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1mg/100ml。市疾病控制中心抽取血样检测结果为14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6月15日上午,颍东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醉驾入刑案,颍东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当事人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这是阜阳首次审理此类案件。
  
  阜阳首起两次醉驾违法行为
  
  2014年11月26日,阜阳男子范某某因涉嫌无证醉驾被交警查获,血检结果显示,范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1.5mg/100ml,属醉酒状态。 2014年1月1日,范某某曾因醉驾肇事被警方查处,其所持A2驾证被依法吊销。在不到一年时间里,范某某累计两次醉酒驾驶被交警查处。这也是阜阳警方自醉驾入刑以后查获的首起“两次醉驾”违法行为。
  
  普法
  
  醉驾的成本有多高?
  
  记者从市车管所获悉,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142.9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108万辆;机动车驾驶人158万。虽然酒驾醉驾查处力度不减,但仍有少数驾驶员心存侥幸。那么,醉驾的成本有多高?记者带你来看一看。
  
  阜阳交警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醉酒驾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再次驾驶营运车;饮酒、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除了接受法律制裁,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等成本。记者从一名司法工作人士处了解到,对于特殊职业的醉驾者犯罪,影响会更大。例如,职业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此外,当事人会因为留下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醉驾入刑法规
  
  的变化
  
  1、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2011年9月,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3、2013年12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4、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驾、严重超速超载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醉驾入刑再被明确提及。
  
  5、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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