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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场内考试,三人场外“帮忙”

2021-9-24 08:44| 编辑: 刘黎 | 查看: 10692|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 实习生 吴慧慧 通讯员 王晴晴|来自: 颍州晚报

      现实生活中,有人担心驾考过不了,便动起歪脑筋;有人投机取巧,远程遥控考试。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涉嫌触犯法律。近日,太和县检察院对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太和检察院查明,今年4月,李某某在车管所通过搭讪认识了到车管所办事的常某某,了解到常某某因酒驾被吊销驾照需重考科目一。李某某表示其可以帮助常某某通过科目一考试,并约定考试通过后收取费用7000元。当时,常某某先给李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
  
  5月份,王某某因酒驾被吊销驾照需要考科目一,因不会操作电脑无法通过。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丁某某,王某某向丁某某转账8000元。后丁某某联系中间人见某某,让其安排王某某通过考试,见某某表示可以。随后,见某某联系李某某,并约定考试当天在车管所附近见面。
  
  5月28日上午,王某某、常某某在车管所预约考试成功后,李某某给二人安装好作弊设备并调试好,在其手机上可以看到摄像头拍摄内容并听到说话。随后,由丁某某开车送二人进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二人使用无线通讯设备作弊被发现。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近日,太和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就李某某、丁某某、见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提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触犯刑法,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除常见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职业资格证考试外,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通过作弊手段投机取巧,破坏公平正义,不仅是对考试制度的破坏,更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此外,参与的考生也会受到相应处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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