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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欠条上,偷偷签下妻子的名字……

2022-5-31 16:38| 编辑: 刘黎 | 查看: 77211|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白阳 通讯员 李想

法院 :女方没有签字确认、追认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9年,临泉县的牛某受雇为李某夫妇提供农村自建房粉墙劳务,应得劳务费3000元。李某某以“手头紧”为由向牛某出具欠条。此后牛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未支付。直到今年,牛某将李某及其妻子李某某起诉至临泉法院。
  
  近日,临泉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李某因自家建房请牛某为其干活,提供粉墙劳务。完工后,经结算,李某共欠牛某劳务费3000元,2020年1月10日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并偷偷签下妻子的名字。此后,牛某多次催要这笔钱,李某一直未付。
  
  今 年4月2日,牛某将李某及其妻子起诉至临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及利息950元。
  
  被告李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他没有异议。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对这笔欠款不知情,欠条也没有她签字,且欠款没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称,她与李某已于2020年5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债权债务纠纷,该款为李某个人债务,她不应当还款。
  
  经审查,临泉法院认定:2019年,牛某为李某承包的农村建房提供墙体粉刷劳务,双方约定每平方米劳务费30元。经结算,李某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并在落款处签上她的名字。另查明,被告李某与李某某于2006年举办婚礼,2019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20年5月12日登记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该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报酬。该案所欠劳务费虽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所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欠款系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欠,李某某既未在李某写的欠条上签名确认,也未对欠款进行追认,且二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亦载明两人无债务纠纷,故该案欠款无法认定为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牛某劳务费共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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