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载人还逃逸 车主获刑三年四个月,赔偿77万多元 近日,临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男子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伤人后驾车逃逸,致使一人救治无效死亡,最终获刑,并赔偿77万多元。 2021年11月19日下午,临泉居民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孙某某等人沿临泉县“060”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谭棚镇一路段时,撞倒由北向南步行的李某某,事故致李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郭某某没有停车救助伤者,而是选择驾车逃逸。最终,李某某经救治无效身亡。后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警方认定郭某某骑行电动三轮车,违反载客规定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事故发生后,郭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临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临泉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李某某家人向临泉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临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两起诉讼合并审理。 临泉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违法载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此外,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共支出医疗费43592.20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被告人郭某某亦未赔偿被害人任何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因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7020.20元。 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提醒: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驾驶人一定要遵守相应交通法规,不能违法载人,更不能肇事后一逃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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