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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搬”进病房

2025-7-7 09:48| 编辑: 刘黎 | 查看: 477| 评论: 0|原作者: 全媒体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答雨晴|来自: 颍州晚报

      7月3日,颍泉区人民法院宁老庄法庭将庭审“搬”进医院病房,在病床前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4年9月,谭某乘车时不慎跌倒,导致全身多处严重外伤。后续治疗中,谭某又出现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创伤性脑损伤等严重并发症,昏迷在床,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因谭某处于无意识状态,其家庭财产无法得到有效处置,难以筹集医疗费用。为此,谭某妻子侯某向颍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受理案件后,法官指导侯某完成了宣告谭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所需的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谭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鉴于谭某病情危重,无法离开病房,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听取谭某其他近亲属意见,法官征得主治医生许可后,决定将法庭“搬”至谭某所在的医院病房。

  “谭某现在恢复情况如何?家里还有什么实际困难?”庭审现场,法官向谭某的家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受伤经过、详细病情等。法官还审查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充分听取了谭某其他近亲属对鉴定结论及指定侯某为监护人的意见。

  经审理,法官宣告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侯某为其监护人,为这个家庭及时处置有关资产筹措“救命钱”打通了“法律通道”。

  说法

  在生活中,当成年人因疾病、事故等辨认或控制能力时,家人帮助其办理银行业务、房产交易、法院诉讼等事务会面临诸多困境。这时,其家人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组织。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结合多方谈话内容,适用特别程序,就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情况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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