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阜阳新闻网 首页 阜阳 查看内容

一波三折的房屋买卖

2020-1-8 07:42| 编辑: 谢珊珊 | 查看: 1241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父亲卖和儿子一起买的房,称有权替儿子签字过户;儿子不同意,还起诉买房人;买家称合同真实有效,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一起买卖,一波三折,究竟何去何从?
  
  父亲卖房子
  
  还称能替儿子处理
  
  2009年,蒋大亮和儿子一起买了一套颍上县某小区的商品房。房屋总价为16万余元,两人支付总房款的30%,共计5万余元。剩余房款由父亲蒋大亮(化名)办理公积金贷款支付。
  
  2013年,蒋大亮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这套住宅出售给刘某某,价格为22万元。刘某某先行支付21.5万元。
  
  随即,蒋大亮将房屋钥匙及相关手续交给了刘某某,承诺在2015年6月底将房屋的贷款还清,并完成过户。
  
  蒋大亮还表示,自己有权利代表儿子蒋田田(化名)处理这套房屋。此后,刘某某一家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
  
  过户现场起冲突
  
  儿子当场反悔
  
  可一桩看似简单的买卖,就在房屋过户时发生了纠纷。2016年11月份,蒋大亮和刘某某一起办理过户时,蒋大亮才知道自己并不能代替儿子签字,必须要他亲自到场。
  
  2017年1月,蒋田田返乡后和父亲及刘某某来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谁知,蒋田田当场反悔,抢走了过户资料。就这样,过户一事又被耽搁了下来。
  
  2018年1月3日,蒋大亮父子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约定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的产权比例为蒋田田占99%、蒋大亮占1%。蒋田田认为,父亲对该房屋的买卖他不知情,房屋的首付款和还贷实际是由他来付的,父亲常年在外赌博欠下赌债,隐瞒家人与刘某某签订协议是无效的。同时,他认为父亲占涉案房屋所有权比例未超过三分之一,无权处分该房屋。
  
  此外,蒋田田认为涉案房屋以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父亲和刘某某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权益。因此,他要求刘某某返还房屋,并支付几年来的房屋使用费3万元。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颍上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物权法》,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及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的共有人或全体人同意。此外,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依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除去首付房款,70%的贷款是通过蒋大亮的公积金贷款支付,因此他在办理权属登记前占有案涉房屋70%的份额。
  
  其次,蒋田田为达到不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刘某某的目的,办理权属登记时约定蒋大亮只享1%的份额,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因此,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蒋大亮处分共有的案涉房屋,无须经过蒋田田同意。
  
  最后,刘某某与蒋大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
  
  综上,法院认为案涉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蒋田田主张刘某某无权占有房屋及支付使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蒋田田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迎关注阜阳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 fynewsnet

全城最新资讯,尽在掌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