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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婚姻

2020-4-16 10:04| 编辑: 刘黎 | 查看: 27395|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楚楠楠|来自: 颍州晚报

3年里,两人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的100万元和房产,该何去何从?

    结婚、离婚、复婚、再离婚……3年时间里,黄鹏(化名)和丁倩(化名)的婚姻一波三折。
  
  后来,围绕一纸离婚协议,两人闹上法庭。丁倩要求黄鹏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事项,黄鹏却说:“这是假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情况。”
  
  近日,颍泉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何去何从,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闪婚闪离,这段婚姻有点怪
  
  黄鹏和丁倩相识于2014年,两人一见钟情,不到一个月便“闪婚”。
  
  婚后,两人一直靠做小生意谋生,生活还算稳定。在别人看来,这对小夫妻有着令人羡慕的幸福生活。可2016年7月份,突然传出了两人离婚的消息。
  
  就在外人还没搞明白两人为何离婚时,2017年1月两人又选择复婚。可这一次,他们的婚姻仅维持了4个月,两人又闹上了法庭要求离婚。丁倩称两人感情不和,实在无法生活,2017年5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说好的100万元和房产呢?
  
  按说第二次离婚以后,两个人应该相安无事,开始新的生活。可为了一纸离婚协议书,丁倩再次将黄鹏告上了法庭。
  
  这张协议书签订于2016年7月,就是两人第一次离婚时。上面写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后无共同子女,无抚养义务;三、婚后一套位于某小区大约120平方米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购置一辆小轿车,归女方所有;四、男方支付女方100万元(离婚后两年内支付清)……”
  
  丁倩称,离婚后,她多次找到黄鹏要求履行协议内容,但黄鹏依然居住在某小区,也未支付100万元。因此,她向法院请求,按照约定,不仅要将房产过户给她,还要支付100万元。虽然这份协议是第一次离婚时签订,但第二次离婚时双方并没有重新约定相关事宜。
  
  黄鹏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和丁倩离婚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无效。且协议中“支付女方100万元”,不是他的真实意思,100万元不是婚后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位于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房子,无产权证,丁倩要求变更也没有法律依据。
  
  既然100万元不是婚后共同财产,为何会在离婚协议中出现?
  
  对此,黄鹏说,2016年7月,老家房子拆迁,为多分拆迁款,他和丁倩商量“假离婚”,火速办了离婚手续。至于离婚协议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连房号都没有查清,只是自己随便编的。答应给丁倩100万元,是为了让她安心,是获得拆迁款后两人复婚的“保证”,其实两人婚内共同财产并没有100万元。
  
  丁倩却坚持称,这100万元是婚后她多次流产,黄鹏答应给的补偿。虽然两人复婚又离婚,但这份离婚协议仍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颍泉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财产纠纷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权归属的证明。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阜阳市某安置区房屋,是两人婚前的拆迁还原房,属于被告家人所有,还未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原告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审理中,原、被告当庭均承认在签订涉诉离婚协议时,双方并无共同财产100万元,该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分割的财产并不真实存在,所以丁倩要求黄鹏支付给她10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丁倩的诉讼请求。
  
  说法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据此,“自愿”才是离婚的生效要件,只要双方自愿同意结婚或离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婚姻登记即有效,而不问婚姻背后的真实意图。此外,《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和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确认虚假合意结婚或者离婚效力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如果因为“假离婚”权益被损害,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同时,如果想通过“假离婚”、“假结婚”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必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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