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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成民间借贷?

2023-5-30 09:13| 编辑: 刘黎 | 查看: 12246|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王飞飞|来自: 颍州晚报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合伙做生意很常见。但是,如果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一方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这样的“合伙”是真的合伙吗?近日,颍上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10月,王某因经营超市向李某借款,双方当时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李某出资18万元,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王某自负盈亏。同时,王某承诺每月向李某支付3000元即每年3.6万元,直至店铺终止经营。终止经营时,再支付给李某18万元本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将18万元投资款汇入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某按月支付其3000元。
  
  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2017年3月,王某经营的超市关门。期间,王某共计支付了李某23万余元。在王某超市关门后,李某多次向其讨要剩余的分红和本金,遭到拒绝。今年1月,李某将王某起诉至颍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分红共计25万余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合同或者协议。个人合伙协议中约定部分合伙人收回出资本金并按固定比例收取利润,且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该约定属于保底性质条款,违背了合伙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应属无效约定。
  
  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即王某与李某之间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协议中约定的王某每月支付3000元,应当认定为利息。王某陆续支付的23万元,在扣除应付利息之后,还应该偿还李某欠款17万余元。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17万余元。
  
      说法

  明明是找人合伙,签订的又是《投资合作协议》,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律师李元介绍,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由此可见,合伙的主要特征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本案中,二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李某只出资,不经营,纯享利,不担风险,这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二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王某向李某支付款项,约定期满后收回本金,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故二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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